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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身心障礙幼兒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免身心障礙學生與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幼兒:指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三歲至未滿五歲,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之公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幼兒。
(二)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就讀本市市立高中、本市私立國中、本市私立國小之學生。
(三)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及子女均設籍本市,其子女就讀本市市立高中、本市私立國中、本市私立國小、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或機構(並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四歲至未滿五歲者為限)。
(三)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或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以核實補助為原則,不得逾下列補助額度:
1、輕度障礙: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3、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六千元。
(四)就讀本市私立幼兒園或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以核實補助為原則,不得逾下列補助額度:
1、輕度障礙:新臺幣五千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幼兒園或機構及學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追繳減免補助款外,並依法追究責任;申請補助之幼兒、學生於學期中辦理轉學、休學、退學等學籍異動,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應按就學日之比例辦理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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